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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政策法規>政策法規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經紀行業規范服務的通知
晉建房規字〔2023〕178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太原市房產管理局,山西綜改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
????房地產經紀具有促進房屋交易、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活躍房地產市場的作用。隨著房地產市場發展,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規模持續擴大,服務內容不斷拓展。但也存在部分房地產經紀機構利用房源客源優勢收取過高費用、未明碼標價、捆綁收費、濫用客戶個人信息等問題。要實現房地產經紀行業高質量發展,必須堅持經紀服務收費與服務質量相匹配,明碼標價,明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經紀從業人員實名登記。
????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提升經紀服務質量,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現就做好房地產經紀行業規范服務工作提出五方面的具體要求,并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建房規〔2023〕2號)轉發給你們,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
????(一)落實主體登記制度。為新建商品房銷售和存量房屋買賣、租賃提供居間、代理等經紀服務的中介機構,應依法進行市場主體登記,辦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注明“房地產經紀”。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及時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信息推送給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地產經紀機構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應在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經紀從業人員實名登記。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及時為已登記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建立信用檔案,并通過門戶網站等公開渠道向社會公示。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優化登記流程,提升服務效率,為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二)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營期間,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營業執照和已實名登記的從業人員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變更或者注銷手續。未經登記或被取消登記的機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門戶網站或新聞媒體上公示或曝光,提醒交易當事人防范交易風險,審慎選擇經紀機構。
????二、加強房地產經紀人員管理
????(三)規范實名制服務。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提供服務時,應佩戴經實名登記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姓名、機構名稱、職業資格等從業信息或二維碼,接受社會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加強經紀從業人員管理,將是否實名制服務列入違規行為常態化巡查內容,對未實名制服務的,一經查實將記入信用檔案。
????(四)加強人員登記管理。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個人信息或服務場所發生變更時,應及時申請變更登記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從業人員合法解除聘用關系后,應配合從業人員辦理證書轉注或注銷。房地產經紀機構無故拖延或不予辦理的,從業人員可向機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舉報。
????三、加強房地產經紀行為管理?
?(五)強化交易網簽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積極推廣使用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房屋交易,應通過“山西數字房產平臺”辦理房屋買賣、租賃合同網簽備案。鼓勵通過“山西數字房產平臺”向交易當事人提供房源核驗、房源發布、合同網簽備案等便民服務。完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加強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除交易當事人提出明確要求外,當事人辦理房屋網簽備案應簽訂交易資金監管協議。交易資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完成轉移登記后立即劃轉。房地產經紀機構收取的經紀服務費用也應納入資金監管范圍。
????(六)規范房源信息發布。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經紀服務委托,應認真核對房屋產權信息和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證明等材料(代理人需取得產權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未經過委托人(代理人)書面授權,不得接受經紀服務委托和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
????(七)規范機構經紀活動。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積極落實信息公示和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在經營門店、網站、客戶端等場所或渠道,公示營業執照、從業人員信息、合同示范文本、經紀服務委托書、資金監管方式等事項,標識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代辦服務應由委托人自愿選擇并簽字確認,嚴禁強制代辦、捆綁收費。
????(八)提高人員服務質量。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執業道德和服務規范培訓教育,不得以隨機撥打電話或上門推介等不正當方式騷擾業主、強拉業務。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及時分類整理客戶信息,對于已完成經紀服務委托事項的,及時清理,避免重復撥打電話。
????(九)嚴禁違法違規經營。嚴禁房地產經紀機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收取經紀服務費用;嚴禁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他房地產互聯網平臺和相關行業組織通過各種形式的壟斷經營行為,擾亂市場正常秩序;嚴禁房地產經紀機構違規從事“租房貸”、“套路貸”、高利貸等違法行為;嚴禁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交易當事人名義通過“網貸”平臺等套取資金(房貸、房租等)行為;嚴禁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四、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自律管理
????(十)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鼓勵引導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加入房地產經紀協會、學會等行業自律組織。房地產經紀行業自律組織應積極發揮規范引領作用,建立健全行業服務標準、執業規范、職業道德準則和爭議處理規則等,引導房地產經紀機構認真落實主體登記制度,依法合規經營并提倡從業人員誠信服務,提高行業整體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房地產經紀市場主體倍增和服務質量提升。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存在收費不規范、侵犯客戶個人信息合法權益等行為,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依據行規行約給予自律處分。
????(十一)加強行業人才培養。房地產經紀行業自律組織應積極組織培訓、繼續教育等活動,提升經紀從業人員執業技能水平,提升經紀行業服務質量水準。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制定從業人員培訓計劃,通過自主培訓、參加行業自律組織培訓和委托第三方培訓等方式,積極開展崗前培訓、在崗培訓等活動,切實提高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職業操守及業務素質,鼓勵從業人員考取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等職業資格證書。
????五、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聯合監管
????(十二)明確部門監管職責。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房地產經紀行業的監管,將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納入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合同抽查、投訴舉報受理等制度,特別是對群眾投訴舉報集中和電視、網絡、報紙等媒體曝光的涉嫌違法違規的,要主動與市場監管、公安、發改、金融、網信等部門對接協調,開展聯合檢查,依法依規快速處理,并將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事實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對能改正到位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該立案查處的依法處罰、該停業整頓的立即責令停業整頓;對嚴重侵害群眾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的房地產經紀機構要聯合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清出房地產經紀行業;違法違規行為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同時根據相關部門處理情況向社會公示。對違規情節嚴重的,房屋交易和住房租賃管理部門依法取消其網簽資格,按照“誰產生、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西),全部、及時、準確地將房地產經紀企業行政處罰信用信息記于企業名下向社會公示。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山西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 ?
2023年9月7日 ????
????(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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